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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时间:2024-09-10 08:35:15 阅读量:940

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为了支持居民供热采暖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对该政策的具体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减轻供热企业负担,支持其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供热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该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措施,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居民在寒冷季节的供暖需求。

二、政策内容

1. 增值税优惠

  • 对象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 优惠措施免征增值税。这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 核算要求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2.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象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其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 优惠措施

    •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难以区分的,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

    •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执行期限与范围

  • 执行期限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通常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三北”地区,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区的供热企业。

四、政策意义

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对于促进供热企业的稳定发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冬季供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政策也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延续实施是政府支持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各供热企业应积极了解政策内容,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苏州代办营业执照,苏州个体户代办